網友“黃研”問: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與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行為,兩者應該如何界定?
答: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
本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本違紀行為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
本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該行為違反規定,會侵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黨的清正廉潔形象,仍希望、放任該行為的發生。
本違紀行為侵犯的主要客體為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次要客體為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1)違反有關規定。這里的“有關規定”,是指黨中央、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制定出臺的關于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出入私人會所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中央紀委印發的《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中央紀委、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等。(2)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出入私人會所。這里的“消費卡”,是指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這里的“私人會所”,是指實行會員制、只有會員才能出入的會所或者不向公眾開放、只對少數人開放的餐飲服務、休閑娛樂、美容健身等場所。(3)情節較重。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必須達到情節較重,才構成違紀。情節的把握需綜合把握以下三點:一是持有消費卡的數量、價值或出入私人會所的次數;二是因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造成負面影響的程度;三是行為人主觀上是積極主動,還是消極被動、裹挾其中。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山東省海陽市紀委監委 海紀 繪圖)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行為,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或者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消費卡的行為。該行為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的一種。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行為(山東省海陽市紀委監委 海紀 繪圖)
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與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行為的區別主要有:
1.主觀方面不同。 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是直接故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行為既包括直接故意,還包括間接故意,即明知收受的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而放任這種可能性發生。
2.客觀方面不同。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消費卡和違規出入私人會所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取得(既包括自己購買消費卡,也包括他人贈送)、持有和實際使用三種狀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人員贈送的消費卡。(曹靜靜)